醫院口岸爆炸案|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供 指3宗爆炸案及計劃均可造成重大傷亡
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,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,星期二(8月26日)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警方爆炸品專家證供,提到多名爆炸品專家分別處理了明愛醫院爆炸案、羅湖站爆炸案及兩個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的爆炸品、以及分析了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計劃的涉案Telegram群組分工和部署等,認為均能夠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財物損害。 法官陳仲衡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、警司張立德的證供,指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廁所和地板有燃燒痕跡,並有帶燒痕的金屬罐和金屬蓋,疑似是測試工具。張認為503室是製造或測試爆炸品的地方,而宏創方1008室則是儲存倉,單位內藏有硝酸鉀、氧化鋁粉、 鎂粉、硫酸等原料。 宏創方涉案兩單位有大量低性能及高性能炸藥 張立德另在1008室發現內裝有「火箭糖」(Rocket Candy) 的玻璃樽及在503室發現內有「閃粉」(Flash powder) 的兩個玻璃樽,兩者均為低性能炸藥或爆燃炸藥。低性能炸藥若不在密閉空間,只會是猛烈地極速燃燒,,但若炸藥份量很大,房間亦是密閉空間,燃燒時便會爆炸,而503室亦發現高性能炸藥TATP,不需在密閉空間亦能爆炸。張立德指,1008室是炸藥儲存倉,基於安全考慮,燃料儲存倉不會用作製造及測試炸藥。 張立德又供稱,兩個單位內都檢獲電子火柴、電池、電路板和引信等,滿足製造「土製炸彈」4個元素,即電源、引發器、開關和炸藥;而503室內的兩個玻璃樽能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,1008室玻璃瓶內的「火箭糖」在1至2米內亦能造成嚴重破壞,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,會令火勢蔓延。 此外,503室內亦有不是實用炸藥、即自製炸藥,但產生不到爆炸,通常用不同效果的炸藥,常見的化學品有鋁粉、氯酸鹽、高氯酸鹽等。陳官提醒陪審團,在考慮證物時,除高性能炸藥TATP外,或會有其他不涉及炸藥用途,但同時會在住所出現如「糖」,在審事裁斷時要考慮各項證物的組合以及可能出現的情況。 專家指明愛醫院男廁「土製炸彈」足以造成死傷 另一名爆炸品專家證人、警司盧秉善(Adam Alexander Roberts)則檢驗了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。盧秉善供稱,他到達明愛醫院男廁時,發現一個已破裂及殘留深褐色物質的玻璃樽,他用明火進行測試時,發現褐色物質有爆燃反應、煙霧及甜的氣味,他評估玻璃樽內有500至1000克含有硝酸鹽類的爆燃炸藥,玻璃樽接駁電路板、橙色電線、及包有黑色膠紙等,認為玻璃樽是「土製炸彈」,會產生大量火焰及煙霧,且水不能淋熄,足以造成死亡、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。 至於羅湖爆炸案中,盧秉善起回一個完整的簡易爆炸裝置,內有約1公斤低性能炸藥的玻璃樽;另又 起回一個已燒毀的裝置,玻璃樽已燒焦,留有燒焦的電池,散開的碎片和電線殘骸等。盧秉善認為,2個裝置的設計相同,雖然設計很差,但同樣具備簡易爆炸裝置的所有必要元素。他指,當時裝置放在袋中,認為將2個裝置放在一個袋是不合邏輯的處理。但盧秉善指,羅湖站爆炸案涉及無線電爆炸裝置,2個裝置都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、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。 專家指宏創方503室檢獲威力強大TATP 被稱為「撒旦的母親」 另爆炸品專家證人,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證供則提到,土製炸藥的原材料例如糖,是家居常見,但涉案單位檢獲的硝酸鉀較少在家中使用,在香港則屬危險品;而在503室內檢獲的高性能炸藥TATP威力更強大,十分敏感,更是國際認可的危險品,會被人稱為「撒旦的母親」。李展超認為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物品亦可製成簡易爆炸裝置。 另外,在涉案手機內被發現一個疑放入鐵釘的爆炸品。李展超指,如果加入鐵釘、螺絲釘等物件,爆炸時會對物件或生命造成直接插穿的傷害和破壞,炸彈威力會加強及無差別攻擊周圍的人,亦屬武裝組織及恐怖份子的常用做法。 李展超就涉案手機內發現的懷疑試爆片段作供,稱在部份片段中看到「爆燃」,亦有測試引信的情況。李展超指,片中有人刻意蹲低,點火後立即走開,表示片中人知悉自己在測試爆炸品。李展超提到,明愛爆炸案中爆炸裝置殘留物質為「火箭糖」,而案發時閉路電視的片段亦與「火箭糖」爆燃時的情況脗合;至於在急症室廁所飄出煙霧,如果現場人士吸入濃煙會感到不適,甚至因為煙霧高溫而肺部灼傷,煙霧亦可能會遮蔽逃生出口標誌,醫院內有不少病人坐輪椅或躺在病床,難以逃生。陳官提醒陪審團,專家證人證供大家自行可衡量比重和價值。 專家指羅湖站爆炸若在車廂內發生 乘客無路可逃 傷亡嚴重 就羅湖站爆炸案,李展超則指出涉案2個爆炸裝置若非被清潔工發現及帶離車廂,計劃會爆炸的地方不是羅湖,而是在列車內,會造成非常嚴重傷亡,即使月台是開揚的環境,若濃煙達6至7分鐘,完全可以遮蓋鏡頭,在燶煙和高溫下,乘客有機會被焗死,且列車須駛至車站才能停止,乘客無路可逃,認為爆炸經過精心設計。 此外,控方指稱涉案被告計劃在3月8日發動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爆炸,他們透過涉案Telegram群組討論計劃和分工,並打算當日放置一個內有20公斤「閃粉」的爆炸裝置到將軍澳。李展超供稱,20公斤「閃粉」的爆炸威力驚人,殺傷力範圍可達數十米,甚至在300米外仍能聽到巨響及感受到衝擊波。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、26歲裝修工李嘉濱、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、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、29歲文員楊怡斯、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、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。其中被告楊怡斯、張琸淇、周皓文獲准保釋。 首7名被告被控「反恐條例」下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」,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;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、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;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」罪;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「企圖製造炸藥」罪。